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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3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固定式辐射仪,辐射场所报警仪,辐射安全管理软件,在线辐射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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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3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

    2011/11/27 13:47:11

    31号令条文规定

    需提供材料

    可选购的设备

    (一).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l  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l  非放射源生产的销售单位可由1名理工科3年以上辐射工作经历的大专生担任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l  2年内参加环保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合格证明(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三).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l  有资质单位出具监测报告(能证明暂存库或设备可以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

     

    (四).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l  有资质单位出具监测报告(能证明安装调试场所可以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

    l  提供有关实体隔离的独立操作场所、进出口放射性标识和声光报警装置的情况说明

    可选购电离辐射警示标牌;安装REN300A辐射安全报警仪等

    (五).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l  进口的提供有关国际组织或生产国的合法文件

    l  国内的提供合格的表面剂量率检测数据

    可采用REN500A型智能化X、γ辐射仪进行检测

    (六).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l  使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工具的情况说明

     

    (七).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l  监测仪器购买发票复印件(新购)

    l  销售Ⅰ、Ⅱ、Ⅲ类源的:有2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销售Ⅳ、Ⅴ类源的:有1台以上直读式的辐射剂量个人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

    可采REN200型个人剂量报警仪; REN500A型智能化X、γ辐射仪和REN500B型智能化X、γ辐射防护剂量巡测仪

    (八).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l  操作规程

    l  岗位职责

    l  安全保卫制度

    l  辐射防护措施

    l  台帐管理制度,附自2004年度起销售台帐

    l  人员培训计划

    l  监测方案

    l  含放射源设备说明书

     

    (九).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l  应急响应预案。有切实可行的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通畅、可行的联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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