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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2009/9/16 22:14:0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20066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0671日 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1.引言
    1.1 概述
    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1.1.2 核动力技术不同于传统的用矿物燃料和水力产生动力的技术。核动力厂管理和常规动力厂管理之间的一个主要的区别是强调核安全、质量保证、放射性废物和辐射防护的管理以及相应的国家监管要求。本导则强调与上述安全有关的有效管理的重要问题。
    1.1.3 对安全的重视要求管理者认识到:涉及核动力厂计划的人员应了解和有效地响应上述核动力的特殊安全要求,并不断探索增强安全的途径。这将有助于保证实施安全政策以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并始终维持安全裕度。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标准和管理控制应高度保证安全政策和决策得以实施,安全不断地得到加强,安全文化得到支持和促进。
    1.2 范围
    1.2.1 本导则明确规定了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主要安全目标和管理责任,以及营运单位的职责。
    1.2.2 本导则讨论了在下述方面要考虑的一些因素:(a)建立满足这些主要安全目标的营运单位;(b)制定保证执行安全任务的管理大纲;(c)建立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服务和设施;(d)在营运单位内部维持健全的安全文化。
    1.2.3 本导则主要论述与核动力厂运行直接有关的安全事项。其前提是假设选址、设计、制造和建造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已获得解决。考虑到以后的运行, 本导则还论及运行与设计、建造、调试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营运单位介入对安全问题的审查。最后,本导则也讨论了营运单位、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之间的关系。
    2.组织机构
    2.1 营运单位
    2.1.1 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给核动力厂管理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1.1)
    2.1.2 一旦营运单位直接管理一座核动力厂,就对该核动力厂的管理负完全责任,并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批准的活动有充分的责任和权力。由于这些活动影响安全,所以营运单位应根据其许可证义务制定安全政策,以遵守包括维修和监督在内的所有工况下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程,并应配备有能力的、称职的与经过充分培训的人员。
    2.2 组织计划
    2.2.1 营运单位应建立组织机构以满足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总的要求,建立组织机构时要考虑所涉及的特殊情况或条件。
    2.2.2 营运单位应核查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所需的各种职能,并应决定在厂区内、在厂区外(但在营运单位内)或在营运单位外分别执行的职能。
    2.2.3 应考虑计划的核动力厂的复杂性和工程特点,以及已经运行的、在建的或计划建造的核动力厂和其他工厂的数量及营运单位本身的机构设置。
    2.2.4 在这些考虑和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与国家工业实践的基础上,营运单位应对其管理下的核动力厂制定组织计划,该组织计划阐明总政策、职责和管理权限、联络渠道、运行核动力厂所需的人员数量及对人员的资格要求。营运单位应考虑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组织计划应定期重新评定,并在必要时更新,以反映安全运行的改善。
    2.2.5 应及早制定组织计划,以便所需的机构(包括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在调试阶段按要求运作。这应作为首次人员招聘和培训大纲以及随后所有这类大纲的基础。
    2.3 营运单位的机构
    2.3.1 在核动力厂建成以前,尽管营运单位可能已有常规动力厂的组织机构,但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达到安全所承担的义务要求该组织机构不是只在原组织机构上作简单的扩充。为适应核动力计划,在确定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时,考虑的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的需要:
    (1) 保证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与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2) 辐射防护和有关医疗措施;
    (3) 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设计基准事故和假想严重事故期间为冷却燃料和包容放射性物质的系统和部件是可用的;
    (4) 保证反应性控制和防止意外临界;
    (5) 为保证安全,对设计、建造、运行和修改进行透彻分析和审查;
    (6) 应急准备以及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可能要求采取行动的其他单位协调应急计划;
    (7) 控制放射性释放,将其降至最少,并提供环境监督;
    (8) 控制出入核动力厂和厂区的某些区域,以保证辐射安全并保护核动力厂及人员,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行动;
    (9) 根据质量保证要求处理影响安全重要物项活动,包括验证这些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
    (10) 强调人员培训和再培训以达到和保持其胜任工作的合适水准,并反复培育其安全意识;
    (11) 考虑会影响人员能力的所有组织机构因素,以便能够安全和满意地进行工作而不对核动力厂人员施加不必要的体力上和心理上的压力;
    (12) 保证把对待安全的态度作为招聘人员、评价人员业绩和提升管理职务的选择标准之一;
    (13) 知晓和理解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案,并及时地予以实施;
    (14) 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互相联络的正式渠道;
    (15) 燃料管理、化学控制、在役检查和核动力厂性能监测与改善以及专用物项的改进和采购等活动所涉及的附加服务和设施;
    (16) 系统地审查和反馈世界范围内的运行经验,以便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17) 保证在机构内部上下级之间公开交流信息。
    2.3.2 组织机构应保证:
    ― 提供包括应急所需的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这些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由组织机构内或外提供,其程度取决于管理政策;
    ― 参加审查安全相关活动的人员不受成本和进度的约束。
    2.3.3 应有书面文件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的配备。应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的事项。应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
    2.3.4 组织机构的描述和营运单位内各部门及各部门内人员执行的职能(在厂区内或厂区外)、职责、授权和联络的描述不应含糊,并在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下都不应留有随意发挥的余地。在描述中还应指明由外部单位所执行的职能,以及相关的联络渠道和授权范围。
    2.3.5 在确定组织机构时应考虑从厂外获得服务的响应时间(见第7章),这一点对处于边远地区的核动力厂尤为重要。在此情况下,厂内组织应具有提供一切必要的即时服务的能力。
    2.3.6 应采用岗位描述或相关的程序指南来补充职能机构图。岗位描述应清楚地规定在营运单位内部以及厂内、部门内和职能组内每个岗位或岗位类别的权限、责任和能力。
    2.3.7 对每个岗位的责任和必须具备的能力的描述应作为确定对单个人员的资格要求及招聘、培训和再培训的先决条件的基础。
    2.3.8 对人员水平、工作方式或组织机构提出变更都要经过分析和独立审查。在实施过程中和实施以后都应监督这些变更,以保证其不损害安全。
    2.3.9 对重大的组织机构变更,应拟定实施计划和详细研究其对安全的影响,以保证在实施之前已从安全方面对组织机构的任何变更作了适当考虑。对这类变更,也可能要求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对安全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应通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其能够独立地评价所提出的变更,进行检查,并且必要时(当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得出危及安全的结论时)进行干预。对组织机构变更的更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
    2.3.10 各营运单位应对相互间有效地交流经验、服务和设施作出专门的安排。
    3.职能和责任
    3.1 营运单位的职责
    3.1.1 在建立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时,应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
    (1) 决策职能
    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以及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 运行职能
    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 支持职能
    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 审查职能
    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总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3.1.2 营运单位管理者应负有如下主要的责任:
    (1) 通过建立恰当的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内部分配责任和授予权力,以便正确管理和尽量减少接口问题,从而保证所属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
    (2) 制定安全政策和实施安全运行管理大纲(见第6章),并验证其有效性;
    (3) 根据国家的法规,制定和实施使员工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强调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精神状况,不酗酒、不吸毒。
    (4) 为了考虑、了解和保证遵循监管要求,建立与公众机构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络渠道。
    (5) 建立与核动力厂有关的设计单位、建造单位、调试单位和制造单位及与其他核动力厂之间的联络渠道,以保证核动力厂设计要求、资料和经验的正常传递。
    (6) 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供资源、服务和设施;
    (7) 为联络及公共关系提供足够信息;
    (8) 保证收集、评价、实施和传递运行经验;
    (9) 保证决策过程对优先顺序的选择和活动的组成编排给予恰当的考虑;
    所有这些责任都应用文件加以明确。
    3.1.3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负责确定安全准则和保证核动力厂的设计、建造和运行满足适用的安全准则。此外,营运单位要负责制定程序并作出安排,以保证在所有的工况下安全管理核动力厂,负责建立和保持称职进取的员工队伍,以及负责管理所用的或产生的易裂变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应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或批准的适用安全目标和要求履行这些责任。
    3.1.4 营运单位的管理应保证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职责、权限和联络渠道,并制定让所有有关人员都理解和遵守的安全政策。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是,在各组织机构之间分配任务不应减少或分割由营运单位负有的首要安全责任。为此,营运单位对分配的任务保留监督责任。
    3.1.5 为了保证明确了解营运单位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和关系,应规定详细的工作细则。特别是对安全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所有活动应明确规定这些关系。
    3.1.6 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有关安全运行的所有活动制定高要求的标准,并且应把这些标准有效地传达到整个营运单位。所有的管理层应促进和要求始终遵守这些高的标准。营运单位的管理应培育一种能促进在核动力厂安全运行中达到高标准的工作氛围。
    3.1.7 营运单位应负责提供安全运行必需的所有设备、人员、培训、规程和管理实践,包括培育把安全作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和所有人员的个人责任感的氛围。长期的可靠性不应损害短期的安全。
    3.1.8 营运单位常把运行的权力委派给日常管理核动力厂的厂区管理者。因此,营运单位应有责任监督核动力厂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使安全得到不断的改进或至少保持在设计所规定的水平上。
    3.1.9 在营运单位内部,应在恰当的管理层次上规定授予的权限。
    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
    3.2.1 核动力厂经理的职责包括:实施营运单位的安全政策,建立和维持健全的安全文化,管理和验证安全相关的活动。
    3.2.2 营运单位在厂区的首席行政人员是核动力厂经理(有时称为核动力厂厂长)。核动力厂经理是许可证持有者在厂区的代表,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承担该责任时,核动力厂经理也可负责全面协调由厂区人员或厂外部门或外部单位人员执行的技术支持职能(取决于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因此核动力厂经理对运行人员的资格(包括恰当的初始培训和再培训)负责。
    3.2.3 核动力厂经理负责保证遵守营运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此外,也可参与公众信息活动和保持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3.2.4 如果核动力厂经理不直接管理外部提供的服务,则应规定职能关系,以分清双方的责任。通常的实践是,核动力厂经理作为营运单位在厂区的领导人员是营运单位委派的代表,负责保证提供服务的一方满足营运单位的目标和法规要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要求。
    3.2.5 在职能完全或部分地不直接管理的情况下,核动力厂经理仍然要以文件的方式负责促进与这些职能相关的核动力厂活动的完成。
    3.2.6 为了提高人员能力,每个单位的高层经理应了解和支持提高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的所有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技能的要求,以使其达到完成所指派任务的必要程度。
    3.2.7 经理应在核动力厂安全管理所有方面对所有人员制定标准和要求。此外,经理自身显然应符合这些标准并帮助工作人员理解为什么这些标准是合适的。
    3.2.8 在分派安全职责时,经理应保证该人员有能力及适当资源以有效地履行这些安全职责。还应保证工作人员了解和接受了其安全职责,工作人员还应了解其职责与其他人员的职责之间的相关关系。
    3.2.9 基层经理应负责在其管理下的所有操作的安全。因此组织机构需要反映基层经理对安全管理的责任。而正确的管理结构还需要反映组织机构的特殊要求。应明确规定单位内经理和管理部门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并且应互相协调一致。
    3.3 目的和目标
    3.3.1 营运单位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其管理目标应保证:
    ― 批准的设计能使核动力厂安全运行;
    ― 核动力厂是根据设计建造的;
    ― 核动力厂按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试验,以验证已经满足设计和建造要求,并且核动力厂能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设计要求运行;
    ― 核动力厂由足够数量经过处理异常情况(包括应急情况)培训的合格人员按照运行限值和条件、批准的规程及设计要求来运行和维护;
    ― 在正常运行和响应各种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假想严重事故时,及时获得适当的设施和服务;
    ― 针对各层次的要求,对参加单位的安排是恰当和有效的;
    ― 对各种预计运行事件和事故工况的响应已做了恰当的安排,并已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厂区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和保护环境。
    3.3.2 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确定目的和目标,以支持和补充已确定的整体目的。核动力厂的目的和目标应与营运单位管理的期望相一致,并应包括核动力厂关键业绩领域和认为需要改进的领域。应确定部门一级适用的目的和目标,以支持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目的。各部门的目的和目标应相互协调,以保证其一致和相互支持,并反映管理的优先顺序。
    3.3.3 可行时,所有管理级别的目的和目标应是可量化的,并表述为能够度量进度和明确成果。它们应是需努力争取的、实际可行的和集中在业绩的具体改进上的,并应限制数量,以免减弱关键领域中的努力。在负责实施的组织机构内,应传达、了解和支持这些事项。
    3.3.4 各层次的管理者应定期审查完成目的和目标的进度。应对进度进行正规审查,审查结果应定期通知营运单位的有关人员。
    3.3.5 每个部门的人员都应明了和懂得本部门的业绩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应明了其当前完成状况。
    3.3.6 工作人员应负责实现分派给他们的目的和目标。
    4.与外部单位的接口
    4.1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接口
    4.1.1 独立于营运单位的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是监督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为实现安全运行的共同目标,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营运单位应相互理解和尊重,保持一种坦诚、透明的工作关系。
    4.1.2 营运单位应根据法规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或准备好文件或其他资料。
    4.1.3 营运单位应给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有必要的协助(包括进入其核动力厂),包括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的专门分析、试验和检查。如果营运单位认为某些要求对安全有不利的影响,那么根据其对安全的责任,就应将其意见告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营运单位应执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4.1.4 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准则编制和实施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重要事件和异常事件的程序。在分析运行经验上,营运单位应制定大纲,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管理措施,两者互补,以保证吸取经验教训和采取改进措施。应与相关的国内和国际机构分享这样的经验。
    4.2 与外部支持单位的接口
    4.2.1 某些不适合由核动力厂人员完成的专门的或临时性的任务,可以由承包商人员执行。当用承包商人员时,应明确规定其职责和权限。承包商人员应经过培训,使其具有执行该项任务的资格,并具有与核动力厂人员执行类似任务的相同能力。
    4.2.2 对进行与安全相关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有关活动的承包商和临时人员,营运单位应保证他们具有完成所分配任务的资格,在承包商人员独立参与这些活动前,应得到承包商人员具有所需资格的文件保证。
    4.2.3 应明确规定和了解外部支持单位(如外部维修单位,核动力厂供应商、研究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当这些支持单位在核动力厂运行中起重要作用时,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包括他们的活动,同时作为许可证持有者的营运单位要保证对安全的全面管理及全面责任。
    4.2.4 营运单位应具有适当数量的有必要知识、经过培训和有技能的人员以监督和评价承包商人员的工作。应明确规定对承包商或其他临时支持人员进行监督的营运单位的工作人员。
    4.2.5 虽然提供服务或咨询的营运单位外部的人员对其服务或咨询的质量在个人或专业上负责,但是,除非经过专门批准,他们对核动力厂人员不应有直接的权力。在考虑了所有方面和仔细研究专家提供的意见后,核动力厂的经理人员最终应负责作出决定。
    4.2.6 营运单位和供应商之间可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安排,从单项采购到总承包。对采购来说,营运单位面临着大量的任务并需要相应的资源。在运行阶段以前,应指派有知识和有技能的人员来履行这些职责。对总承包合同来说,在核动力厂建造和试验中,供应商起着更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营运单位负有安全运行核动力厂的职责,它仍应在运行阶段前指派足够数量的有知识和有技能的人员。需要与供应商紧密合作的领域举例如下:
    ― 运行人员培训;
    ― 核动力厂调试;
    ― 维修和在役检查;
    ― 运行期间的技术支持;
    ― 正常和应急运行规程的编制。
    4.3 与公众的接口
    4.3.1 营运单位在政策声明中应向社会公开宣布其整体目标之一就是承诺核安全的目标胜过生产的需要。
    4.3.2 公众有权了解核动力厂状态信息和产生风险的信息。营运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5.安全管理
    5.1 安全管理制度
    5.1.1 “安全管理”这一术语是指为保证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包括退役)维持在可接受安全水平而要求采取的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应由营运单位所做的需要促进健全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和维持良好的安全业绩的那些安排组成。认识到营运单位活动的安全重要性是管理者的责任。
    5.1.2 应清楚地了解,安全管理既不是与营运单位的其他工作活动分割开,也不是营运单位的其他工作活动的补充。安全管理应是整个单位管理的主要部分;事实上,应了解和认识到营运单位活动的安全重要性,并且把核动力厂的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的要求。
    5.1.3 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下述组织要素组成,如: 安全政策的确定;确定保证安全需要的主要职责、权限和活动;保证安全实施所需要的活动的安排;在该核动力厂和其他核动力厂得到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检查安全管理计划和改进安全业绩。此外,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一种机制,它将能使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的人员安全地和成功地执行其任务。
    5.1.4 安全管理的原则应广泛地应用于所有组织机构中。因此,所述的营运单位整体的实践应适用于受权代表营运单位执行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
    5.1.5 为了保持核动力厂安全管理的高度有效性,营运单位应保证高级别的安全承诺。安全管理的起点是所有组织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参与。对安全事务的领导应来自最高管理层。其安全政策和态度应是最高标准的,并应渗透到营运单位的各管理层以及延伸到执行指派任务的其他单位中。任何管理层都不能对持续地关注安全有自满情绪。安全管理应意味着对安全事务学习的态度和在单位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公开交流信息。
    5.2 安全政策
    5.2.1 营运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安全政策,并由厂区所有人员和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政策应清楚表明营运单位对高水平安全的承诺,并应由参照安全标准、制定目标和提供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资源来予以支持。
    5.2.2 安全政策应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计划进度的要求。在核动力厂所有安全重要的活动中应要求承诺达到优良绩效,并应对所有安全相关的活动鼓励采取质疑的态度以及严谨的方法。安全政策的正式声明应形成文件,并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公众或准备好随时可用。
    5.2.3 为使安全政策有效,要求高层经理签署,并给予积极支持。高层经理还应参与对整个单位安全政策的宣传。单位内的所有人员应了解安全政策,并知道自己在保证安全中的职能。
    5.2.4 营运单位应采用或制定安全标准,这些标准规定在不同工作领域中(如运行、维修、技术支持、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对实施安全政策的重要活动的期望。应明确地宣传贯彻安全标准和管理期望,以保证参与执行的所有人员都了解它们。
    5.2.5 营运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安全政策。这应包括:安全运行核动力厂的措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以及足够的合格人员(必要时由顾问或承包商,包括核动力厂供应商,作为补充)。特别应保证足够的资源使活动在安全的方式下进行,以避免对人员施加不适当的体力或精神压力。
    5.2.6 营运单位应证明实现改进安全的承诺。为实现更高的安全业绩和满足现行标准的更有效的方法,营运单位的改进策略应基于有明确目标和目的的大纲,以监测其进展。
    5.3 安全有关活动的进行
    5.3.1 应恰当地计划安全有关的活动,以保证其能安全和有效地完成。应对具体活动所产生的对健康和安全的风险进行适当和充分的评价。要求的风险评价的性质将取决于所涉及风险的程度,并可能是定量的或定性的。风险评价的目的是确定所建议的活动的可接受性以及为保证风险合理可行尽量低所需要采取的恰当的控制措施。风险评价的结果应纳入工作指令或与活动有关的管理文件(例如工作许可证文件)中。
    5.3.2 应有适当的安排,以保证有效地管理安全有关的活动,从而把对健康和安全的风险降到最小。管理级别将取决于任务的安全重要性。具有高级别的安全重要活动可能要求特定受权的人员来执行该任务,如反应堆操纵员。此外,某些如试验和实验这样关键的活动将需要事先授权,并将使用工作许可证。其他的管理措施可以包括在复杂任务中控制点和验证步骤的使用以及贮存物项和试验设备的管理。
    5.3.3 应根据书面规程来进行所有安全有关的活动。这些规程规定活动如何能安全地进行,并规定在异常事件时采取的措施。应根据营运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来发布和管理规程。
    5.3.4 应全面计划所有建议的核动力厂修改,包括机构的变更。营运单位应制定一项程序,以保证任何变更已根据其安全重要性预先进行了相应水平的安全评定。该程序应保证遵守核动力厂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并满足适用的法规和标准。关于核动力厂修改管理的更多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
    5.3.5 处置超出正常运行规程或故障规程的情况(如检查和专门试验中的异常发现)的安排应落实。这些安排应保证保持恰当的管理,并对该情况的安全方面给予应有的考虑。处理紧急情况的安排也需要准备好,它涵盖厂内和厂外应急响应,包括及时通告有关的政府部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后援单位等。
    5.4 安全业绩的监测和审查
    5.4.1 为了保证安全标准得到维持和改进,营运单位应定期监测安全业绩。应建立恰当的监查和审查制度,以保证有效地执行营运单位的安全政策,并且为了改善安全业绩而不断吸取从核动力厂本身及其他核动力厂得到的经验教训。当监测和评价营运单位或一座核动力厂的安全业绩时,应考虑组织机构和管理方面的特点。
    5.4.2 营运单位应有手段进行独立安全审查。该过程的关键是制定一个客观的内部自我评价大纲,并由有经验的同行使用成熟的程序进行定期外部审查来支持。主要的目的是在安全重要事项中保证由不受核动力厂运行压力的安排来支持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应独立于核动力厂运行。由审查活动产生的报告应是正式的并应直接提供给营运单位的最高管理层。应特别注意经验反馈。
    5.4.3 营运单位应维持安全审查程序,以便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提供连续的监督和监查,并支持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履行安全职责。
    5.4.4 为了有效地客观地监测安全业绩,应利用相关的可度量的安全性能指标。这些指标应能使高层经理鉴别和改正在安全管理中的缺点和早期劣化。
    5.4.5 单一指标难以全面度量核动力厂安全。为了了解核动力厂所有性能及其随时间的发展趋势,应考虑多个指标。
    5.4.6 作为监测和审查安全业绩的结果,应确定和实施恰当的纠正行动。安排应落实,以保证已确定和采取了恰当的纠正行动来响应监查和审查结果。应监测纠正行动的进展,以保证其在恰当的时间内完成。应审查已完成的纠正行动,以评价其是否恰当地解决了在监查和审查中确定的问题。
    6.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
    6.1 概述
    6.1.1 为分别达到和履行第3章中所列的目标和责任,并对有关活动行使有效的管理,营运单位应制定合适的书面管理大纲。就本导则而言,管理大纲包括系统地应用计划进度、程序、审查和监查,在适当的资源支持下达到实施规定的管理政策的目的。
    6.1.2 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各类管理大纲应包括下述方面(但不限于此范围):
    ― 人员配备;
    ― 人员资格和培训;
    ― 调试;
    ― 运行;
    ― 维修;
    ― 在役检查;
    ― 监督;
    ― 燃料管理;
    ― 化学;
    ― 安全分析和审查;
    ― 实物保护;
    ― 辐射防护;
    ― 工业安全;
    ―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 应急准备;
    ― 防火安全;
    ― 质量保证;
    ― 人因;
    ― 运行经验反馈;
    ― 核动力厂修改;
    ― 文件管理和记录;
    ― 老化管理;
    ― 退役。
    6.1.3 这些管理大纲应阐明核动力厂运行的技术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包括所有有关的活动。对质量保证要求也应给予应有考虑。
    6.1.4 应提前制定这些大纲的有关部分,并形成文件,以容许核动力厂人员在实施相应的活动以前能审查和评价这些活动。
    6.1.5 为保证在执行管理大纲时能遵循恰当和适用的实践,营运单位应作出安排,从设计人员、制造厂和其他机构获取必需的资料。为了借鉴其他营运单位的经验,也应当与他们建立联系。
    6.1.6 这些大纲应考虑老化管理和退役,因此应包括有利于制定退役活动计划的各种要求。
    6.1.7 在制定这些大纲时,应对下列各项给予应有的考虑:
    ― 要达到的目标;
    ― 适用的管理要求;
    ― 要实施的方针;
    ― 分配责任和授权;
    ― 参加人员的资格;
    ― 进行活动的进度;
    ― 需要的服务和设施;
    ― 需要的文件和基础资料;
    ― 经验反馈;
    ― 大纲和有关程序的审查;
    ― 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 要产生的报告和要保存的记录;
    ― 需要的信息流。
    6.1.8 实施大纲的先决条件是建立一套完整的指令和程序的体系,它涵盖所有技术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这些文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编制,并在开始实施每个大纲前就应准备妥当。这些文件编制有很大工作量,在起草招聘和培训计划时应考虑这点。在需要厂外专家时,可以与制造、设计、建造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专家合作编写大纲。
    6.1.9 当所建议的活动没有包括在正常规程中时,就应按已制定的程序编写专门规程,它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及操作细则。这些活动和规程应由适宜的技术人员认真进行安全审查,并由管理者批准。但是,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对进行所建议的活动负有最终责任。有要求时,所建议的规程应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6.1.10 营运单位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以保证影响安全重要活动的所有文件在发布、更新、存档和周转中防止使用已废除的文件。
    6.2 人员配备
    6.2.1 为了预先考虑未来的人员需求,营运单位应制定与远期目标相关的长期人员配备大纲。该大纲应定期审查和更新,以保证其与营运单位的远期目标和核动力厂的需要相一致并提供支持。长期人员配备大纲应考虑使员工有足够时间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6.2.2 在营运单位的目标、职能和责任的基础上,应确切地规定和详细地分析要执行的任务和工作;应确定组织机构中各级人员的适当配备和资格要求;并且应规定挑选、培训和再培训的要求。
    6.2.3 在制定以上要求时,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管理者应认识到核计划需要复杂和不断发展的技术,因此这类计划要求具有高水平的人员来保证能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有效而安全地运行,并在应急工况时作出正确响应。特别是,在现场任何时候都应具备在瞬态工况期间控制核动力厂的专门技术。因此,营运单位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验都应与他们的职责和工作相适应。
    6.2.4 人员的配备应考虑:
    ― 营运单位参加审查活动的需要,包括设计、建造和调试等阶段的审查活动;
    ―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其他单位及时建立联络渠道的需要;
    ― 完成核动力厂所有运行职能和应急职能所需要的最少人员编制,并考虑避免把过重的负担加在个别人员身上;
    ― 对核动力厂,尤其对边远地区的核动力厂,为应付紧急状态而自备足够的技术服务、专门设备和备品备件等的需要(直至能从厂外得到及时补充时为止);
    ― 工作条件的法定要求;
    ― 营运单位的人员调动;
    ― 未来项目对长期人力的需要;
    ― 营运单位关于维修和其他工作的政策(如值班维修的范围、雇用承包商的范围、部件更换还是检修、中心车间等);
    ― 核动力厂人员培训和再培训的需要。
    6.2.5 应尽早地开始招聘人员,以便制定和正确实施录用条例,并及时得到需要培训的人员。这样做可使受聘人员能有效地完成计划中的任务,并参加调试工作,如可行也可参加建造工作。关于核动力厂人员招聘和选择的更多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运行人员招聘、培训和授权》。
    6.3 人员资格和培训
    6.3.1 营运单位应制定人员资格和培训大纲,以保证评价营运单位的需要和制定营运单位内对岗位的资格要求。对核动力厂安全监督、运行和维修等重要的岗位应任用合格的人员。对各类人员,应要求通过教学、经验和正式培训来提高和保持适当的能力。
    6.3.2 应根据部门和个人的具体需要制定培训大纲,以提高和保持所有人员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应使用系统的培训方法,以保证核动力厂人员的培训大纲是在分析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进行准备、分析、设计、编制和实施的。
    6.3.3 大纲应包括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进度表,并要考虑需要培训人员的背景和现有设施情况。
    6.3.4 培训大纲应保证核动力厂各级运行人员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它应指明涉及安全的活动,保证能获得从事这些活动所需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增强对所有安全事项的责任感。
    6.3.5 应考虑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培训的需要,以保证他们有资格执行指派给他们的任务。在承包商人员独立参加这些工作以前,应得到他们具有所需资格的保证。
    6.3.6 关于制定和实施核动力厂人员资格和培训大纲的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人员配备及运行人员招聘、培训和授权》。 
    6.4 调试
    6.4.1 尽管有合同安排提供新核动力厂,营运单位仍应保证制定和实施全面的调试大纲,以证明核动力厂已按规定建造,并能以安全方式运行。制定和实施调试大纲的细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调试》。
    6.4.2 鉴于营运单位在以后的核动力厂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它应验证调试大纲已尽可能彻底地核查了核动力厂的特性,特别是调试大纲应:
    ― 证实所建核动力厂与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规定相一致;
    ― 保证核动力厂满足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
    ― 证实运行指令和规程的正确有效,并给运行人员提供了提高工作能力的机会;
    ― 为验证实施管理大纲的措施的适用性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数据。
    6.4.3 当调试活动由供货方或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时,营运单位应对各阶段调试活动的审查和批准作出必要的安排。营运单位在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并转移到下阶段工作前,应得到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准。
    6.5 核动力厂运行
    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
    6.5.1 为了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应制定包括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指令和规程等的行政管理规定。应规定运行指令和规程的审查和批准要求,特别是营运单位主管这一级的审查和批准要求。这些行政管理规定构成运行大纲,应在运行开始前制定好。制定运行规程时,在合适处应考虑退役工作。
    6.5.2 营运单位应制定运行指令和规程。这些指令和规程应:
    ― 保证所有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都有合适的指令或规程;
    ― 保证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
    ― 由合适的、具备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的质量保证要求编写和检验;
    ― 以明确、易懂的文字编写,并避免任何混淆和含糊;
    ― 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 提供足够详细的细则,以使指派去担任工作的人员无需直接指导就可进行工作。
    6.5.3 关于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规程的进一步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运行规程》。
    运行值班组
    6.5.4 无论核动力厂的自动化程度多高,核动力厂运行人员具有运行的最终决定权和负有运行的最终责任。因此,为了核动力厂运行任务中责任的连续性,营运单位应组建运行值班组。由运行值班组执行的任务或活动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对正常运行:
    ― 改变运行模式;
    ― 保持现有运行模式;
    ― 监测在控制室显示的所选择的核动力厂参数是否在正常读数范围内;
    ― 由核动力厂巡检来监测是否有偏离正常运行的指示;
    ― 发放工作许可证和由隔离构筑物、系统或部件或修改其配置来准备工作条件;
    ― 撤消工作许可证,通过将构筑物、系统或部件复役或恢复正常配置来恢复核动力厂正常状态;
    ― 保存运行记录和写出报告。
    (2)对预计运行事件:
    ― 当探测到偏离正常运行时,监测核动力厂状态,并核实核动力厂正在按设计要求进行响应;
    ― 如果确定核动力厂没有正确地响应,就按规程采取纠正措施;
    ― 转入到安全状态,并保持这种状态,直到完成对偏离原因的详尽分析。
    (3)对事故工况:
    ― 如果偏离未能得到纠正,则按规程启动应急措施。
    6.5.5 应根据核动力厂的复杂性、自动化程度和管理要求来确定每个运行值班组运行人员数目及其职责。
    6.5.6 在所有的运行状态和非预计情况(特别是处理应急情况)下,每个运行值班组应由一位值长负责,包括足够数量的经过培训、合格并经授权的操纵员及其他支持人员。运行值班组成员的资格和受权应依据营运单位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标准。应给运行值班组的每位成员分配明确的权力和职责。
    6.5.7 在核动力厂的管理机构和运行值班组之间应有正式的联络制度,以便传达命令或传递有关安全运行的信息。作为该制度的一部分,核动力厂修改和大型试验都应由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授权并由运行值班组控制。这应包括命令和指令的记录并确认运行值班组已收到和理解这些命令和指令。
    6.5.8 值班人员交接班应以一种有组织和职业的方式进行,应以书面说明值班活动的方式来增强交接班的有效性。交接班过程应确定参加的人员、责任、交接班的岗位和处理方式,以及报告核动力厂状态的方法,包括对核动力厂异常状态和人员不在岗等特殊情况处理。
    6.5.9 值班人员应在核动力厂内进行定期巡视。值长或受权人员也应定期在核动力厂内巡视。
    6.5.10 在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包括承包商)之间应有有效的接口。在完成工作以后,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应保证使受工作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要经过试验,并返回初始状态或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运行状态。
    6.5.11 应在运行值班组,技术支持组和维修组之间协调作业、停役、修改和试验的计划,以保证核动力厂始终处在安全状态,并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6.6 维修
    6.6.1 维修大纲应保证核动力厂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水平都保持与当前核动力厂的安全分析相一致,并保证在运行开始后核动力厂的安全状态不受有害的影响。此外,应把定期审查的结果编入维修大纲中。
    6.6.2 应在设计阶段的早期就与设计单位密切联系制定维修大纲,以保证设计的核动力厂易于维修。为了使核动力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达到要求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时使人员所受的照射量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原则,应对维修活动进行计划。这可以结合概率安全评价的结果。营运单位应从设计人员、制造厂商和其他营运单位收集关于维修需要的资料,以保证制定合适的维修实施方案和获得必要的维修设备。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应定期审查维修大纲,以使得维修大纲在概率安全评价和运行经验的基础上达到优化。该优化应保证在对安全系统进行的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功率运行期间的维修和最少的故障维修之间有一个正确的平衡。
    6.6.3 应及时制定维修大纲,在核动力厂各系统投入运行或移交给营运单位时(以先者为准),使大纲能够执行以配合核动力厂各系统之需。
    6.6.4 维修大纲应包括对核动力厂物项进行去污的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扩大。
    6.6.5 关于制定和实施维修大纲的更详细的资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
    6.7 在役检查
    需要进行在役检查,以针对可能的性能劣化评价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是否能继续安全运行,或者是否有必要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关键系统和部件对安全的重要性和可能的故障后果的严重性,应重点对其进行检查。
    6.8 监督
    6.8.1 监督大纲应保证安全重要物项能按照原设计要求继续履行其功能,并且可以纳入概率安全评价的结果和运行经验反馈。监督大纲应包括评价和审查要求,以便及时地发现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可能导致不安全工况的性能劣化和老化。大纲应包括监测、校核和标定以及在役检查的补充试验和检查。
    6.8.2 应尽早在核动力厂调试前编制好监督大纲,以便在调试阶段核动力厂物项开始运行就可正确地实施该大纲,并保证核动力厂的安全不依赖于未经试验或未受监测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关于监督大纲更多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
    6.9 燃料管理
    燃料管理大纲应论及一些必需的活动,以优化反应堆堆芯运行而不违反由于核燃料和核动力厂整体的设计安全考虑所规定的限值。燃料管理大纲应对营运单位负责的堆芯管理、燃料的采购、现场贮存、辐照、装卸及运输的安全问题给予专门的考虑。特别是,燃料管理大纲应包括下述方面:
    ― 制定详细的燃料采购技术规范书和质量保证要求;
    ― 进行专门研究,以验证新燃料或变更的燃料,特别是,来自不同供货方的燃料装在反应堆堆芯内时是否符合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规定;
    ― 作出安排以保证新燃料和已辐照燃料在运输、贮存和装卸期间的安全;
    ― 编制堆芯计算程序,以确定燃料和吸收体装载方式,以便保持与反应性、温度和辐照或燃耗限值相符;
    ― 进行堆芯监测,以保证监测、跟踪和评价堆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和运行限值,以探测异常状况;
    ― 进行燃料监测,以保证在所有堆芯运行工况下保持燃料包壳的完整性;
    ― 实施已辐照燃料适用的检验要求,并利用这些检验结果来监测燃料的性能;
    ― 验证启动试验方法和制定相关监督要求。
    关于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更详细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
    6.10 化学
    化学大纲应提供必要的化学和放射化学方面的支援以保证安全运行、系统和部件长期完整性以及控制和减少工作区域的辐射水平。化学大纲应包括涉及核动力厂运行过程有关化学工作的监测、分析、指令以及运行结果的评价。在有些核动力厂中,化学和放射化学工作可能包括环境监测,特别是当与化学和辐射防护相关的工作都是由一个组来完成时。
    6.11 安全分析和审查
    6.11.1 为了保证高安全性,营运单位应制定安全审查程序,由安全审查组或独立的审查人员对核动力厂的运行活动提供独立的评价。应考虑如下活动的安全审查:
    ― 审查与核动力厂运行安全有关的方面;
    ― 审查故障、失效及其先兆,以评价其对安全的重要性,并建议为纠正不利情况和改善安全应采取的行动;
    ― 审查修改建议,以确定是否促进安全;
    ― 参照国际上良好的实践审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实施;
    ― 建议纠正行动和/或修改。
    6.11.2 安全审查应进行到足够的深度,以保证审查提出的所有事项和问题能够满意地解决。安全审查活动应由具有足够的教育水平、核经验、专门知识和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以便能够彻底了解和评价所审查的项目。
    6.11.3 营运单位可以把运行安全的自我评价确定为能够用来改善安全的一种重要安全审查机制。自我评价应由一项或一组有组织的、客观的和直观的程序来指导。营运单位内部的个人、小组和管理者运用它并针对预期的具体指标、目的和其他业绩要求来评价其运行安全的有效性。当已经实施纠正行动和已证实其适宜性时,自我评价过程才是完整的。
    6.11.4 应进行定期安全审查,以证实核动力厂可继续安全可靠地运行。应将定期安全审查的结果用于:例如
    ― 确认核动力厂或单个物项在规定的预期运行时间内能够安全地运行;
    ― 确定和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可能限制安全运行的因素;
    ― 修改现有的安全分析报告,以符合当前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 提供延长寿命研究的输入数据。
    6.11.5 营运单位负有进行定期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定期安全审查的范围和周期应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或由营运单位制定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关于定期安全审查的更多的资料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定期安全审查》。
    6.12 实物保护
    6.12.1 营运单位应提供实物保护,防止或阻止非授权进入、闯入、偷窃、地面攻击以及对安全重要的系统和核材料的内部和外部破坏。
    6.12.2 营运单位应使程序准备就绪,通过对车辆出入管制、车辆停泊和通行管制以及人员出入管制,提供场区的实物保护。
    6.12.3 应提供保卫措施,以防止可能危及安全的内部和外部的破坏活动。因此,应考虑下列方面:
    ― 厂区周围和厂内的出入口控制;
    ― 厂区不同区域内必须遵守的通行规则,以及采取措施以发现、阻止或延缓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相关区域;
    ― 准许通行的程序的制定;
    ― 保卫人员的挑选和培训;
    ― 使用的通讯系统。
    6.12.4 在调试开始前,最迟在燃料到达现场前,一旦场区接受了安全重要物项就应执行适当的实物保护。
    6.13 辐射防护
    辐射防护大纲应包括监测和剂量评价的安排,并应保证个人剂量保持在规定的限值以内;其目标应是使个人和集体剂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辐射防护大纲的制定应根据并满足辐射防护的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目标要求。
    6.14 工业安全
    应制定和实施工业安全大纲,以保证参与核动力厂活动(特别是安全有关活动)的人员的所有风险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应对所有员工、供应商、访问人员制定工业安全大纲,该大纲应参照所采用的工业安全法规和实践。大纲应包括对预防和保护措施的计划、组织、监测和审查的安排。营运单位应在工业安全方面对核动力厂人员提供支持、指导和帮助。
    6.15 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废物管理大纲应对厂区产生的各种放射性废物的监测、统计、贮存、装卸以及对这类废物的现场处理作出规定。应按照我国的实践及计划制定最终处置措施。
    环境监测大纲应保证满意地控制和监测核动力厂运行中产生的气体和液体排出物,以便遵守批准的排放限值,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
    6.16 应急准备
    营运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并应分配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职责。这包括如下安排:
    (1)及时通知、报警和启动经过充分培训和合格的应急人员,以便管理应急响应、采取缓解措施、评价应急情况、保护厂区人员以及对地方政府提出关于对场外人员实施紧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2)进行厂内响应和厂外响应机构之间的协调;
    (3)向有关的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并与其进行合作;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提供信息。
    6.17 防火安全
    营运单位应在定期更新的火灾危害性分析的基础上做出保证防火安全的安排。这种安排应包括:应用纵深防御原则;评价核动力厂修改对消防的影响;管理易燃物和点燃源;防火设施的检查、维修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人员。进一步的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运行防火安全》。
    6.18 质量保证
    营运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包括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所有活动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大纲应满足质量保证法规的要求,并应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6.19 人因
    应提供和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以便工作人员能安全和满意地进行工作,而不会对其施加不必要的体力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应明确说明影响工作环境和人员对其职责的有效性和适宜性的人为因素。为此目的,营运单位应制定适当的大纲。反映在该大纲中的领域或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 为管理和进行工作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和监督;
    ― 提供充分的照明、出入通道和操作人员设备;
    ― 提供足够的报警,如考虑数量、位置、分组、色码和可听性的优先级划分等因素;
    ― 通讯频率和通讯清晰度;
    ― 合适的工具和设备可用;
    ― 人员的工作时间;
    ― 需要注意的其他因素(特别对控制室人员),包括良好状态、心理和态度问题、轮值方式和用餐休息;
    ― 考虑人因内容的规程可用。
    6.20 运行经验反馈
    6.20.1 应制定一个有效的运行经验审查大纲,该大纲提供分析本核动力厂内的事件和核工业界事件的方法,以便确定核动力厂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所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其他动力厂感兴趣的厂内事件应与工业界共享,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定期评价运行经验审查大纲的有效性,以确定需要改进的薄弱之处。
    6.20.2 实施运行经验审查大纲可以由核动力厂也可以由营运单位负全面责任。但是,营运单位的高层管理者的参与和支持是使运行经验审查大纲成为有效的关键。核动力厂的中层管理者应负责协助审查运行事件,并负责确定和采取纠正措施。
    6.20.3 应以系统的方法来评价核动力厂的运行经验,主要是保证未遗漏安全相关的事件。应全面报告和审查作为安全性能降低的潜在先兆的低级别事件和“几乎要发生的事件”。应深入调查安全重要的异常事件,以确定其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应采用人员行为分析的方法调查与人员行为有关的事件。调查应对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出明确的建议,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及时地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以防止其再次发生。
    6.20.4 营运单位应获得和评价其他核动力厂有关运行经验的信息,以便对自己核动力厂的运行提供经验教训。因此,经验交流及其对国内和国际机构的贡献应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6.20.5 应由指派的合格人员来仔细分析运行经验以发现有害安全的可能趋势的先兆信号,以便在发生严重工况以前采取纠正行动。根据以往发生的事件的原因和起因,趋势分析应确定重复发生的类似事件和延续下来的问题。应向核动力厂经理和营运单位管理者定期提供事件趋势的审查和结论性的说明。
    6.20.6 应明确规定执行审查运行经验活动人员的职责、资格准则和培训要求。应给进行异常事件调查的人员提供调查根本原因分析技术的培训,例如事故调查、人因分析(包括组织因素)、管理疏忽和风险树分析、变更分析和屏障分析。事件调查人员应通晓核动力厂设计、规程和运行。
    6.20.7 应鼓励核动力厂所有人员报告与核动力厂安全有关的所有事件和“几乎要发生的事件”。应给予核动力厂所有人员机会来报告所有事件和“几乎要发生的事件”。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应及时慎重地审查和响应这些报告。
    6.20.8 可行时,应尽可能快地把从工业界获取的教训和核动力厂内部的经验传递给培训部门,用来确定要实施的培训类型,以便最有效地交流获取的经验教训。
    6.20.9 应收集和保存从运行经验中获取的数据,以便作为剩余寿命评价、概率安全评价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数据。
    6.21 核动力厂修改
    6.21.1 营运单位应制定程序来保证对所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修改的恰当设计、审查、控制和实施。该程序应保证保持核动力厂的设计基准、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满足适用的法规和标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应能得到审查的记录。营运单位仍保留对修改的安全方面负责,并负责获得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如有要求)。
    6.21.2 对修改申请的评价应基于该修改对核动力厂的安全和可靠性、核动力厂的运行和性能、人员的安全和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影响。应包括改进培训和有关硬件需要的考虑。
    6.21.3 关于制定和实施核动力厂修改大纲的详细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修改》。
    6.22 文件管理和记录
    6.22.1 在整个核动力厂和营运单位内部,应以统一的方式管理文件。这包括文件的准备、变更、审查、批准、发布和分发。应准备和管理用于这些功能的表格和规程。
    6.22.2 应建立记录管理和文件控制体系,以保证恰当地保存与核动力厂安全和可靠运行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设计文件、调试文件和与核动力厂运行历史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通用和专用规程。为了便于参考,每个文件的所有版本都要恰当地归档和保存,但应特别注意,厂区人员只能获得正确的最新版本供其日常活动使用。
    6.23 老化管理
    6.23.1 为了及时探测和减缓核动力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老化引起的性能劣化,在管理核动力厂老化的安全方面要求执行有效的大纲,以便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保证其完整性和功能能力。
    6.23.2 管理老化过程的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要素:
    (1)确定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性能劣化过程;
    (2)确定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对老化劣化敏感的部件;
    (3)探测老化问题的合适的现行方法;
    (4)对老化过程进行跟踪的记录;
    (5)为了减轻和/或除去老化效应而采取纠正措施的方法;
    (6)根据对老化试验结果的分析,对维修、试验、监督和在役检查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
    6.24 退役
    6.24.1 在核动力厂的设计阶段通常应完成一个概要的退役计划。必要时在运行阶段根据运行经验和退役技术最新的进展对该计划作出修改。在实施运行策略时,应考虑退役期间可能产生的问题。例如,应考虑:用较容易去污的材料更换可能活化的屏蔽;将构筑物和表面的污染降至最少;分开不同种类的废物;使用防护涂层以及包容污染的材料。
    6.24.2 管理者应保证已经考虑了所有退役方案和制定了退役策略。在对最终方案作出决定以前,应考虑所有方案的影响因素。全面的退役计划应包括核动力厂所有的退役阶段,从退役开始直到厂区及其邻近区域变得适合其预期的用途。为实施退役策略,应制定最终退役计划,该计划应由各个单独的文件(一个全面的退役计划和对每个退役阶段的更详细的计划)组成,并应分阶段制定。
    关于退役的进一步指导可参考相关文件《核动力厂及研究堆的退役》。
    6.24.3 所有与将来退役有关的重要资料都应适当记录、分类保存,以便于将来使用时备查。

    7.支持职能
    7.1 概述
    7.1.1 为了有效地实施管理大纲和保证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应提供某些支持直接运行职能的服务和设施。这些称为支持职能。服务是指为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提供的用于支持核动力厂运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支援。设施是指服务所需的设备和系统。
    7.1.2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营运单位核电计划的范围,这些服务和设施既可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内部也可由外部提供。无论由谁提供这些资源,它们都应与核动力厂的管理活动协调一致,并应作出足够全面的安排,以使管理大纲得到有效的实施。
    7.1.3 营运单位提供给核动力厂的支持性服务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方面:
    (1)人员培训;
    (2)质量保证;
    (3)辐射防护和应急准备;
    (4)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
    (5)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6)安全审查和评价,包括对安全管理的审查;
    (7)堆芯管理和燃料装卸,包括采购安排;
    (8)重大修改。
    7.1.4 营运单位应为聘用某些人员作出安排,这些人员能胜任和(或)主持设计研究工作的独立评价以及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改进的开发工作。这类服务可在制定核动力厂技术规格书、评价设计方案和监督工程技术工作方面提供支持。
    7.1.5 营运单位应在下述领域提供恰当的服务来支持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安全评价的概率论方法,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的计划,人机接口的安排和对人员业绩的分析方法。
    7.1.6 营运单位应有效地综合各运行管理大纲(见第6章),以优化核动力厂的日常运行。这种综合工作应在营运单位内由指派的人员指导进行,以便协调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有助于防止矛盾或解决矛盾。
    7.2 培训服务
    7.2.1 应促进专门的培训以达到要求的能力。维修人员的培训可通过定期轮流到制造厂或施工队或调试组工作予以加强。
    7.2.2 当新核动力厂首次运行时,某些人员可能没有经验,因此将有一阶段集中大量资源进行人员培训。在此初始培训阶段,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提供额外的支持。应利用反应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来培训操纵员,由部件制造商提供的服务来培训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也可由研究和设计机构以及咨询机构来补充提供培训服务。
    7.2.3 从长远观点,营运单位应考虑如何能影响培训和资格鉴定制度。它应与当地教育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并鼓励开发专门适用于核动力厂运行需要的课程。
    7.2.4 由外部服务提供核动力厂人员培训时,营运单位应考虑反应堆供应商、核设备制造商、其他的核业主、咨询公司以及国际机构等来源。应评价由外部机构所提供的培训,以保证其满足工作的需要,并且其质量符合营运单位的标准。
    7.3 质量保证服务
    7.3.1 应考虑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所需的支持性服务以满足质量保证法规的要求。
    7.3.2 为了帮助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得到统一的安全标准,应进行下列各项活动:
    (1)评定制造厂为核动力厂所采用的质量保证制度;
    (2)评价为核动力厂修改所提供的设备;
    (3)保证交付的设备具有规定的质量;
    (4)提供对安装在现场的新系统和新设备调试前的检查服务;
    (5)安排培训,必要时,要对人员在专门技能和检查技术方面的能力进行考核;
    (6)制订和贯彻质量标准、通用采购技术规范书以及对系统、部件和材料的分级规范;
    (7)核实质量保证大纲是否被满意地实施,其中包括核实厂内外的工作是否协调一致;
    (8)聘用合适的合格人员担任6.11.1-6.11.5节所述的安全分析和审查工作。
    对管理多个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可以由集中服务来进行这些活动。
    7.3.3 对调试和运行记录,包括其长期保存,应根据质量保证法规要求作出专门的安排。应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为基础考虑给出文件和记录管理系统现代化所需的服务。
    7.4 辐射防护服务
    7.4.1 应考虑利用厂外资源扩大服务的范围。作为最低要求,应聘用合格人员承担核动力厂辐射防护服务工作的独立审查。
    7.4.2 应提供适当的专家服务,以便对下列各项提出建议和给予技术支持。
    (1)监测人员和环境的放射性实验室的技术条件;
    (2)调试、运行和应急安排时的放射学方面;
    (3)放射学领域运行经验的评价;
    (4)核动力厂修改中的放射学方面;
    (5)减少人员所受剂量的技术和设备的开发;
    (6)在核准放射性排出流的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和污染废物的现场管理(如焚烧)方面对法规要求的遵守,以及保证满意地符合上述要求的方法。
    7.4.3 负责数个核动力厂和对某些工作采用流动人员的营运单位应使用记录集中保存系统,以管理个人所受的照射量。如果广泛利用承包商或其他外单位的服务,则应使用同样的记录系统。
    7.4.4 应获得合适的医疗服务和适当的生物鉴定设施,以便对雇用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医疗检查和提供专门的放射医疗问题的建议。应安排好备用的医院服务设施,以应付可能要求包括放射学因素的医疗支援。营运单位应利用经过专门培训并得到主管部门授权的医生的服务,以使对与辐射事故有关的人员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提出建议,并监督其实施。
    7.5 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服务
    7.5.1 应提供日常的维修服务,以满足维修进度、维修规程和监督大纲的要求。维修服务应对独立评价新设计的和在役核动力厂修改的维修方面提供专业知识。由厂内或厂外资源提供维修业务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运单位的政策。但是,任何维修队的成员应具有要求的熟练技术,并应得到适当的辐射防护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培训。
    7.5.2 如果利用厂外中心维修车间来维修大型部件,营运单位应保证这类设施采用与核动力厂相同的质量保证要求。运输到厂外中心维修车间的反应堆部件可能需要更严格的去污标准,并且当拆卸这类部件时,应提供合适的厂外放射性控制。
    7.5.3 监督大纲可要求按照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的维修、监督及在役检查》的详细说明提供标定仪器的服务。
    7.5.4 由于在役检查工作具有周期性,所以该类服务既可由某一中心基地也可由外单位提供。如果要达到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满意的统一标准,则任何无损检验均应伴有极为精确的任务说明书、人员的适当培训和设备的仔细标定。应考虑役前检查和在役检查达到统一的标准。
    7.5.5 在确定反应堆冷却剂边界和堆内部件的专用检查设备是由厂内自备还是由厂外提供时,应充分考虑到设备厂外运输的去污要求。
    7.5.6 对在役检查系统可能要求资格鉴定服务,以验证所提出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或规程以及有关的设备适合其使用目的,并验证检查人员有能力履行所指派的检查职责。提供资格鉴定服务的单位应独立于商业或运行的考虑之外。如果资格鉴定的机构是属于营运单位内部的,则其应满足与国际标准等效的特殊独立准则。
    7.5.7 应对服务和设施作好安排,以保持合适的足够的库存量和消耗品,特别是安全重要物项。贮存设施应满足质量保证和环境鉴定的要求。
    7.5.8 应协调发电设备和输电线停役计划,以保证厂区的多路供电,并满足核动力厂的特殊安全要求。此外,核动力厂所在电网的负荷调度控制应符合核动力厂由于燃料或温度限值而对启动和负荷加载率加以限制的运行方式。
    8.交流和联络
    8.1 交流
    8.1.1 营运单位各级管理者应鼓励和培育有效的交流。向下的交流应保证管理者的指示和期望得到理解;向上的交流应有助于促进识别与管理直接有关的问题;同级间的交流应支持有效的工作协调和合作。
    8.1.2 为了解释安全政策和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具有一个有效的交流制度。营运单位内关于安全相关问题交流的氛围应是良好的、开放的。应让每个人懂得和接受为什么要求特殊的安全标准。交流制度可以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这取决于所提供资料的重要性。应具备有良好的交流制度,以增强协作。特别是,在正常运行和在应急状态下运行值班组之间都应有交流。应增强同级间的交流,鼓励一起工作执行规定职能的相互配合的各组之间建立公开交流的方式。
    8.1.3 应作出合适的安排,以促进人员对安全问题提出反馈意见。这可以包括正式的机制(如安全会议)和非正式的机制(如反馈给中层管理者)。营运单位应敞开接受人员的意见,并作出回答,以避免阻碍有效的交流。管理者应对核动力厂人员的建设性批评和反馈意见作出回答。
    8.1.4 除了营运单位内部的交流以外,与外部单位也应建立良好的交流。特别应很好地确定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公开交流的途径(见4.1节)。
    8.1.5 应作出合适的安排,以监督交流的有效性和迅速采取行动消除已发现的薄弱环节。
    8.1.6 为了满足管理目标并履行第3章中给出的职责,在参与单位之间应建立资料交流系统。应特别注意建立交流渠道,以保证:
    (1)在设计、建造、调试和运行(包括退役)阶段考虑了有关运行的总的安全原则和方针;
    (2)运行、维修和监督经验的充分反馈,特别是反馈给设计和运行人员;
    (3)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料,并作出安排,在营运单位内部恰当传递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
    8.2 联络
    8.2.1 营运单位应保证在参与核动力厂设计、建造、调试和运行的所有部门之间建立合适的联络。
    8.2.2 在设计阶段早期,应为营运单位人员参与设计和设计审查作出安排。这些安排应使营运单位人员通过运行经验反馈能为改进核动力厂设计作出积极贡献。同时这些安排应为营运单位人员获得较深的核动力厂设计知识和全面了解运行限值和条件提供机会,应给运行人员以机会来考虑以下方面:
    (1)系统和部件具有足够的多重性,以满足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其他的运行要求;
    (2)从运行方便和有效,特别从控制污染和保持剂量合理可行尽量低的要求来考虑总体布置;
    (3)人因工程方面,特别要保证迅速评价核动力厂工况、操纵员的正确响应和防止误操作;
    (4)自动控制的程度;
    (5)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涉及的部件和仪表的技术条件;
    (6)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包括事故后工况的处理措施;
    (7)备品备件的类型和数量,要考虑采购时间对其影响;
    (8)用于修理和检查的专用工具的提供;
    (9)设备和设施的维修、监督、在役检查、包括可达性和可利用性的要求;
    (10)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和法规要求的辐射防护安排;
    (11)对假设事故工况和事故后工况引起的厂内、厂外后果的评价。
    8.2.3 建造阶段能为以后运行、维修和监督提供经验和有用的资料。因而营运单位应组织人员,特别是维修人员参加建造工作,以使他们在需要专门技能的复杂操作中接受亲手传授的训练。这类实践不仅有助于发现批准的技术条件与建造期间实际采用的技术和方法之间的不一致而避免危及安全,而且有助于拟订运行规程和维修规程以及移交所有需要的建造竣工文件。
    8.2.4 虽然运行人员一般在调试期间参与核动力厂运行,但他们更直接参与调试则更有利。营运单位应考虑运行人员参与试验准备、试验实施及试验结果评价等活动所带来的益处,这些活动能使运行人员确认运行规程的有效性,同时获得必要的初步运行经验,以利于把责任从调试组移交给运行组。某一试验中参与调试的方式可依照营运单位的方针而变,从成立联合试验队(供方/运行人员)直到整个试验由营运单位承担。详细的建议和指导可参见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调试》。
    8.2.5 应确定运行阶段的联络,以便根据情况把经验反馈给营运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设计单位、工程公司、研究服务单位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这类联络应使设计的运行方面、运行规程和研究计划得到改进,以便使它们与核动力厂的运行需要联系起来。这种联络制度还应保证收集和评价其他核动力厂尚未解决的安全问题、维修问题、事件和事故工况,以及部件和系统的运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这种联络制度可以包括利用国内或国际的信息服务,例如数据库等。

     

     

    名词解释
    调试
    核动力厂已安装的部件和系统投入运行并进行性能验证,以确认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的过程。调试包括非核试验和核试验。
    营运单位
    申请获准或已获准经营和运行核动力厂并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的单位。
    运行
    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建厂目的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维修、换料、在役检查及其他有关活动。
    运行限值和条件
    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为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列举的参数限值、设备的功能和性能及人员执行任务的水平等一整套规定。
    核动力厂状态

     

     


    (1)没有明确地考虑为设计基准事故但可为设计基准事故所涵盖的那些事故工况;
    (2)没有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超设计基准事故。
    事故工况
    比预计运行事件更严重的工况,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
    事故管理
    在超设计基准事故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 防止事件升级为严重事故;
    ― 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
    ― 实现长期稳定的安全状态。
    预计运行事件
    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预计至少发生一次的偏离正常运行的各种运行过程;由于设计中已采取相应措施,这类事件不至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项的严重损坏,也不至于导致事故工况。
    设计基准事故
    核动力厂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且该事故中燃料的损坏和放射性物质的释放维持在批准的限值之内。
    正常运行
    核动力厂在规定限值和条件范围内的运行。
    运行状态
    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两类状态的统称。
    严重事故
    严重性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并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事故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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